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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微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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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产品·产品范围及标准

 

适用范围
       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、N类汽车和O类挂车。不包括三类底盘(无驾驶室、仪表板的货车底盘)以及农用运输车。
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、环保标准和规定,且符合要求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、样件进行型式试验。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、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。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
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
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、样件进行型式试验。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、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。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所列:
1.标记
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7258—1997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的第3.1条要求,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,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。
2.尺寸
2.1 外廓尺寸
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—1989《汽车外廓尺寸限界》的要求,其中双层客车的高度应符合GB7258—1997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的第3.2条要求;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,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15084—1994《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》的要求。
2.2 后悬
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7258—1997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的第3.3条要求。
3.侧倾稳定角
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—1997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的第3.7.1条要求。
4.转向装置
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17675—1999《汽车转向系  基本要求》的要求,其中3.5、3.11~3.13条暂不做检测。
5.制动装置
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12676—1999《汽车制动系结构、性能和试验方法》的要求,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、要求、方法见表1;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,其结构应符合第4.3条要求。
表1  制动装置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
应急制动系型式
检  测  项  目
标  准  要  求
检  测  方  法
独立
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
第5.2.1.1条
第6.6.2.1a)、6.6.2.2a)条
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
第5.2.3条
第6.9条
应急制动系制动性能
第5.2.6条
第6.8.3.2条
行车制动系统剩余制动性能
第5.2.2条